(2015)灵执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2015年执行第479号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亢化法,吕书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479号申请执行人亢化法,男,1967年12月18日生(身份证号码4112231967********),汉族,农民,住灵宝市尹庄镇思平村南湾*组***号。被执行人吕书功,男,1966年3月25日生(身份证号码4112231966********),汉族,农民,住灵宝市城关镇解放村*组。申请人亢化法诉被执行人吕书功借贷纠纷一案,灵宝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的(2014)灵民一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亢化法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吕书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吕书功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吕书功依法采取了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执行措施。经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吕书功现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宝市人民法院(2015)灵执字第47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宏志审判员 张生红审判员 赵学仁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