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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法赔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邓佰高申请再审改判无罪赔偿一案决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佰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5)隆法赔字第2号赔偿请求人邓佰高,男,汉族。赔偿请求人邓佰高于2015年5月15日以本院(74)院刑字1号刑事判决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邓佰高称:隆回县人民法院于1974年元月3日以(74)院刑字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邓佰高犯奸污知青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开除党籍、公职。邓佰高不服并不断申诉。隆回县人民法院于1985年5月2日以(85)刑复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撤销(74)院刑字1号刑事判决,宣告邓佰高无罪。1985年6月,邓佰高恢复工作,2000年退休。邓佰高认为由于隆回县人民法院的错误判决造成其入狱3年,对其及家庭造成巨大经济和精神损失,要求本院赔偿其损失共计636969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赔偿请求人邓佰高于1985年5月2日经再审改判无罪,至今已三十年。根据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之规定,赔偿请求人邓佰高显然超过了赔偿申请时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驳回邓佰高的国家赔偿申请。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