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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2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李斌与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花窝洛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斌,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花窝洛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102号申请执行人李斌,城镇居民。被执行人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花窝洛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花窝洛子村。法定代表人李洪星,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斌与被执行人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花窝洛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0508元,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8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民一初字第26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伟审判员  马建明审判员  王坚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董洪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