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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民初字第00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邢一明与张勇、符菊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一明,张勇,符菊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陈民初字第00239号原告邢一明,男,汉族,居民。被告张勇,男,汉族,居民。被告符菊红,女,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邢一明与被告张勇、符菊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邢一明于2015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一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邢一明撤回对被告张勇、符菊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2元,减半收取,实际收取141元,由原告邢一明承担。审判员  朱奋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景苗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