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江执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刘仕芬与单光翔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仕芬,单光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江执字第349号申请执行人刘仕芬,女,生于1962年3月28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执行人单光翔,男,生于1945年4月4日,汉族,重庆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合江民初字第1191号民事判决,立案受理刘仕芬申请执行单光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单光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其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刘仕芬货款18370元尚未执行兑现。现申请执行人刘仕芬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0)合江民初字第1191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单光翔尚欠申请执行人刘仕芬货款18370元,申请执行人刘仕芬在发现被执行人单光翔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勇审判员 杨建华审判员 崔茂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御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