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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2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雒焕玲与王喜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雒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2382号原告雒某某,女,197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雒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雒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雒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雒某某承担。审判员  胡晓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