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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民初字第1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昆明欧帕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宁波中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欧帕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宁波中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民初字第1118号原告:昆明欧帕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辉清。委托代理人:周先祥。委托代理人:沈远贵。被告:宁波中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欧帕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中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明欧帕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明欧帕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欧帕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3元,减半收取896.5元,由原告昆明欧帕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凌碧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芸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