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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濠法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陈清喜罚金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清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濠法执字第74号移送单位本院审判庭。被执行人陈清喜,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的(2015)汕濠法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清喜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缴交罚金2000元的义务,本院审判庭于2015年5月18日将该案移送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陈清喜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清喜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履行缴交罚金2000元的义务。期届,被执行人陈清喜没有履行。本院经向房地产、车管所、银行等单位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清喜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清喜刚刑满释放,暂无劳动收入,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汕濠法执字第7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锐辉审判员  冯启涛审判员  刘奇典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邓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