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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翼民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王XX诉常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常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翼民初字第269号原告:王XX,女,35岁,山西省翼城县人。被告:常XX,男,38岁,山西省翼城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常X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XX于2015年6月17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XX负担。审 判 长  陈瑞华人民陪审员  苏萍丽人民陪审员  李向玲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丁雪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