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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李生贵诉张玮平、郭生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生贵,张维平,郭生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盐民初字第638号原告李生贵,男,汉族,住盐池县。被告张维平(张伟平),男,汉族,住盐池县。被告郭生娜,女,汉族,住盐池县。原告李生贵诉被告张维平、郭生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银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生贵与被告郭生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维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称:2010年3月23日,被告张维平、郭生娜向原告李生贵借款5000元,书面约定月利息150元,二被告于当日给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款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不予偿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元,利息6000元,共计11000元,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向法庭提供由二被告给其出具的借条原件一份,以证实自己的诉讼请求。被告郭生娜辩称:我与被告张维平向原告借款5000元属实,现已向原告支付利息1000元,同意再给原告支付3000元利息。被告张维平缺席,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3日,被告张维平、郭生娜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李生贵借款5000元,书面约定月利息150元,二被告于借款当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没有书面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未予偿还原告借款本息。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元,利息6000元,共计11000元,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原告与被告郭生娜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原告所举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实自己的诉请,双方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二被告应如数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对原告诉请的利息,双方约定过高,被告同意支付原告3000元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郭生娜辩称已给原告支付利息1000元,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原告也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维平、郭生娜偿还原告李生贵借款本金5000元,利息3000元,共计8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被告张维平、郭生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银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建兴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