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民一初字第01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孔德霞与关亿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德霞,关亿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1889号原告:孔德霞,女。委托代理人:汤恒华,巢湖市法律援助中心天河工作站法律工作者。被告:关亿侠,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德霞诉被告关亿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孔德霞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德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孔德霞负担。审判员 王家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