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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商终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刘树国与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刘树国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商终字第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吴新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健,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杨帅,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树国。委托代理人:刘刚,泰安岱岳创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长安泰安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树国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岱岳区人民法院(2014)岱商初字第7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岱岳区人民法院(2014)岱商初字第76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岱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兴文审 判 员  朱 峰代理审判员  刘 乐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