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梓妍与詹凌云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梓妍,詹凌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00021号申请执行人王梓妍,女,2009年4月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平利县。法定代理人王旋,男,1983年12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梓妍之父。被执行人詹凌云,女,1977年7月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陕西省平利县城关镇。申请执行人王梓妍与被执行人康凌云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平民初字第00390号民事调解书,(2014)平执字第00070号执行裁定书,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6100元,交纳申请费50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交纳1500元,下余4600元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詹凌云自2015年6月起,每月30号之前给付500元,直至付清为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费50元,被执行人已交纳。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开明审 判 员 王森隆代理审判员 周 诚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肖 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