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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潜江立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樊哲元与李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樊哲元,李雄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立保字第00051号申请人樊哲元,男,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被申请人李雄,男,汉族,湖北省枝江市人。申请人樊哲元因与被申请人李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0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李雄驾驶的号牌渝BJ22**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人樊哲元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樊哲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李雄驾驶的号牌渝BJ22**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间,该被扣押车辆不得抵押、买卖、转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林森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小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