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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执字第2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胡军英与孙洪兵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军英,孙洪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2405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奉执字第2405号申请执行人胡军英,女,1976年5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现住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孙洪兵,男,1976年4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执行胡军英诉孙洪兵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孙洪兵现有资产被法院查封尚未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孙洪兵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奉民一(民)初字第2474号的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王飞宏审判员沈磊审判员杨阳二O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金杰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审判长  王飞宏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 杰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