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00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奚有霞与杨苏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奚有霞,杨苏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0812号申请执行人奚有霞,女,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杨苏安,男,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奚有霞与被执行人杨苏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4)广民一初字第002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一初字第00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义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