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2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曾红萍与王磊、唐凤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红萍,王磊,唐凤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2493号原告曾红萍,女,197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王磊,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唐凤英,女,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红萍诉被告王磊、唐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红萍撤诉理由正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红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财产保全费2870元,共计5395元,由曾红萍负担。审判员 罗代荣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一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