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碚法民初字第02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曾红萍与王磊、唐凤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红萍,王磊,唐凤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2493号原告曾红萍,女,197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王磊,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唐凤英,女,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红萍诉被告王磊、唐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红萍撤诉理由正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红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财产保全费2870元,共计5395元,由曾红萍负担。审判员  罗代荣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一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