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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玄民特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方亮要求宣告方富生死亡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亮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玄民特字第30号申请人方亮,男,1985年1月20日生,汉族。申请人方亮要求宣告方富生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方亮称:方富生患精神分裂症多年,于1992年5月5日离家出走后,后经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故诉至法院要求宣告方富生死亡。经查,被申请人方富生,男,1953年11月14日生,汉族。方亮系方富生之子。方富生于1992年5月走失,至今下落不明。2014年6月,申请人方亮诉至本院要求宣告方富生死亡。本院依法于2014年6月16日在《江苏法制报》刊登寻找方富生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方富生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方富生于1992年5月走失,至今下落不明。在诉讼期间,经本院公告查寻,至今方富生仍下落不明,故依法推定其死亡。方富生的儿子方亮申请宣告方富生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方富生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陈依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