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中刑执减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王庆友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庆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黑中刑执减字第707号罪犯王庆友,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海伦市,高中文化,现在北安监狱服刑。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8日作出了(2003)绥中法刑一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庆友犯故意杀人,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7日作出了(2004)黑刑一复字第92号刑事裁定,核准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绥中法刑一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2004年7月15日入监服刑。2006年8月1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7月13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2年4月24日经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北安监狱于2015年5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庆友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罪表现。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庆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7月13日起至2025年9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辛连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