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执民字第3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义乌市高德彩印厂、杨旭东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义乌市高德彩印厂,杨旭东,金巧玲,义乌市妈咪星文化有限公司,季敬禄,季新翠,章德胜,楼燕,杨关周,杨秀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3532号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负责人叶顺东,行长。被执行人义乌市高德彩印厂,住所地:义乌市。投资人杨旭东。被执行人杨旭东。被执行人金巧玲。被执行人义乌市妈咪星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法定代表人季敬禄,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季敬禄。被执行人季新翠。被执行人章德胜。被执行人楼燕。被执行人杨关周。被执行人杨秀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义乌市高德彩印厂、杨旭东、金巧玲、义乌市妈咪星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季敬禄、季新翠、章德胜、楼燕、杨关周、杨秀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义乌市高德彩印厂有厂房另案处置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旭东、金巧玲、义乌市妈咪星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季敬禄、季新翠、章德胜、楼燕、杨关周、杨秀云在银行无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金义执民字第3532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金建兵执 行 员 黄 浩执 行 员 楼海坚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明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