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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执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熊舜麟、上海舜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熊舜麟,福建信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舜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林昌妫,彭瑞辉,杨星华,郑平,吴勇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蕉执字第6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815西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85742010-0。负责人李铭舟,行长。被执行人熊舜麟,男,196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福建信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坪塔路5号金城花苑8号楼206室,组织机构代码67404414-9。法定代表人彭瑞辉,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舜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龙吴路4900号C159室,组织机构代码76876122-9。法定代表人熊舜麟,董事长。被执行人林昌妫,女,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彭瑞辉,男,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杨星华,男,196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郑平,男,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吴勇江,男,197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被执行人熊舜麟、林昌妫、上海舜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福建信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彭瑞辉、杨星华、郑平、吴勇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相关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梁审 判 员  黄振勤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