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枝江执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贺晓岭与李清容、余正梅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晓岭,李清容,余正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枝江执保字第00030号申请人贺晓岭。被申请人李清容。现关押于枝江市看守所。被申请人余正梅。系被申请人李清容之妻。申请人因案件需要,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清容及其妻余中梅所有的位于枝江市仙女镇周场村4组的自建养猪场予以查封,对李清容所有的号牌为鄂E×××××号轿车予以查封,限额20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清容及、余中梅所有的位于枝江市仙女镇周场村4组的养猪场;查封李清容所有的号牌为鄂E×××××号轿车,限额2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晶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熊春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