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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南法民一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邓报财、广州森下电装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报财,广州森下电装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民一保字第30-1号申请人:邓报财,男,198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被申请人:广州森下电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大道南25号A1栋501,组织机构代码57402025-4。法定代表人:黄建华。申请人邓报财诉被申请人广州森下电装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现正在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人以避免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为由,向该仲裁委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191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该仲裁委于2015年6月16日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移交本院。经审查,申请人向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标的金额为19104.32元。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广州森下电装科技有限公司191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措施。审判员  陈奕衡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陆瑶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