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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汇执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邓兴亚申请执行遵义市得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汇执字第495号申请执行人邓兴亚,女,汉族。被执行人遵义市得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016364-6。法定代表人鲁克鹏,经理。本院依据生效的(2014)汇民初字第292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邓兴亚申请执行遵义市得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遵义市得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偿还邓兴亚借款人民币15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74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遵义市得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遵义市得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服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邓兴亚申请执行遵义市得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人民法院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恢复执行。(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谢兴伟审判员  张 俊审判员  徐珊珊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