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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陈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黄刑初字第16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打工。因犯聚众斗殴罪2009年5月被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1月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21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取保候审。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公诉刑诉(2015)第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清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份,被告人陈某将其租住的黄骅市农机公司宿舍楼1单元201室楼房谎称是自己的,在租房期限还有4个月的情况下,将该房出租给金某和王某甲,租期一年,骗取金某、王某甲一年房租及押金共计现金1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某的供述、金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陈某的陈述、租房协议书、收条、房产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发还清单、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有犯罪前科,酌定予以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综上情节,酌情对被告人陈某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第二日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建英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姜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