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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2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2864号原告王泽,农民。委托代理人李东,宝坻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东区新开路与华兴道交口创智大厦23层。负责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泽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王泽负担。代理审判员  裴悦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建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