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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非行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崇亮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崇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非行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文安县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王玉圈局长委托代理人陈乐群副局长被执行人张崇亮。本院在执行文安县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张崇亮环保行政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涉案企业已停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文非行执字第76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玉水审判员  卢 宁审判员  任亚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建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