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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南执民字第309号-2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南执民字第309号-2申请执行人商佩清与被执行人李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嘉南长巡商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商佩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其持有的嘉兴市瑞恒电子有限公司55%的股权本院已依法冻结,因公司已经停止经营,上述股权暂时无法处理,本院于2015年5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和限期举证通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自收到限期举证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嘉南执民字第30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犇审判员 金哲玺审判员 程晶晶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童 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