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南法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广东佳永实业有限公司与高俊涛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佳永实业有限公司,高俊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南法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广东佳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镇仙港佳永大厦。法定代表人:林畅桂。被执行人高俊涛,男,汉族,1978年2月8日出生,住汕头市澄海区澄华街道。申请执行人广东佳永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俊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汕南法民一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被执行人高俊涛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广东佳永实业有限公司借款6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2月3日起计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执行人高俊涛负担。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启动主动执行程序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高俊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俊涛没有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经查询房管、国土、金融、工商、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高俊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汕南法执字第7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宏新审判员 赵芝林审判员 颜丽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