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执恢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赵卓与五马镇爱民页岩砖厂、付开勇、夏明芳、张立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卓,仁怀市五马镇爱民页岩砖厂,付开勇,夏明芳,张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执恢字第00142号申请执行人赵卓,男,1974年3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仁怀市五马镇爱民页岩砖厂。被执行人付开勇,男,196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夏明芳,女,195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立新,男,1965年8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06)仁民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赵卓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五马镇爱民页岩砖厂、付开勇、夏明芳、张立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卓基于被执行人五马镇爱民页岩砖厂、付开勇、夏明芳、张立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6)仁民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君审判员 赵温良审判员 柯勇贤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