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执字第0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北京共创鑫辉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雍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瑞华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一中执字第015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共创鑫辉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远大路20号E座3C2-2。法定代表人孙志平,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雍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陈咀镇政府北侧。法定代表人杨东兵,总经理。被执行人刘瑞华。被执行人顾艳。被执行人天津市富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务镇商业街126号。法定代表人杨东兵,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凯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与建国胡同交口西南侧众望大厦6-1501。法定代表人杨东兵,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北京共创鑫辉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雍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瑞华、顾艳、天津市富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凯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一中民一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共创鑫辉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北京共创鑫辉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以被执行人天津市富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执行人已申报债权,且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执字第015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向军代理审判员 漆晓华代理审判员 许世海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纪建新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