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法民初字第01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01259号原告谢某某,女,1988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罗某,男,1989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