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辽民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王景辉诉黄显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景辉,黄显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辽民初字第565号原告王景辉,男,汉族,住所地东辽县云顶镇。被告黄显江,男,满族,住所地东辽县云顶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景辉诉被告黄显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景辉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显江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王景辉要求撤回对被告黄显江的诉讼,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景辉撤回对被告黄显江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为55元,由原告王景辉负担。审判员 贾 荣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