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执字第1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7-16
案件名称
郭学虎与江苏锦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学虎,江苏锦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1997号申请执行人郭学虎,市民。被执行人江苏锦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崔湾村七组7号。法定代表人肖春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宁县人民法院(2015)阜城民初字第136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江苏锦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合法收入47000元及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峰风执行员 韩建伟执行员 周兴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曹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