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行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赵丽凤、王金荣与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丽凤,王金荣,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沈中行初字第70号原告:赵丽凤,女,196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沈阳市于洪区。原告:王金荣,女,1952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黄海路37号。法定代表人:王忠昆,系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杜立国,男,系该区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原告赵丽凤、王金荣因与被告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赵丽凤、王金荣,被告委托代理人杜立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被告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针对原告赵丽凤、王金荣的申请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沈于政公开办(2015)第5号《告知书》,主要内容为:经查,你申请获取的2010年9月15日于洪区政府《区长办公会会议纪要》信息涉密,该信息予不公开。经查,你们申请获取的蒲河景观用地每年每亩流转费800元,一次性支付三年资金来源,一共多少钱,多少亩,按亩数打过来资金、去向,不属于本机关的掌握范围,建议向小三家子村委会咨询。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原告诉称,原告系马三街道小三家子村村民,2011年1月17日,马三街道办事处发布《停耕通知》,并与当年3月17日强占了全村千亩承包田,修建了蒲河景观廊道。此更称没有土地批件,侵害了村民的利益,其依据是于洪区政府第25号《区长办公会会议纪要》。原告在2015年1月5日申请被告公开此项信息被拒。因在诉讼期间已经获得《区长办公会会议纪要》,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公开蒲河景观廊道用地土地流转金的来源与分配方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证据1、《停耕通知》;证据2、《告知书》。用以证明被告不公开政府信息违法。被告辩称,对于原告的申请,被告已经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土地流转金来源及分配方案不是我机关的掌握范围,我机关无法公开,建议向小三家子村委会咨询。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认定: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对证据2,是本案审查客体,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被告申请公开2010年9月15日第25号《区长办公会会议纪要》以及蒲河景观廊道用地土地流转金的来源与分配方案。被告收到原告的申请后,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沈于政公开办(2015)第5号《告知书》,主要内容为:经查,你申请获取的2010年9月15日于洪区政府《区长办公会会议纪要》信息涉密,该信息予不公开。经查,你们申请获取的蒲河景观用地每年每亩流转费800元,一次性支付三年资金来源,一共多少钱,多少亩,按亩数打过来资金、去向,不属于本机关的掌握范围,建议向小三家子村委会咨询。原告不服《告知书》的内容,请求对申请事项予以公开,遂来院诉讼。本院认为,根据《区长办公会议纪要》第二条第4款第(2)项内容可知,土地流转费用标准及支付办法由被告于洪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安排,该内容表明,原告申请公开的土地流转费用来源、标准和支付办法的政府信息,被告应为制作机关。被告应当依据原告的申请公开相关的政府信息。故被告作出的沈于政公开办(2015)第5号《告知书》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撤销。关于原告认为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公开的《区长办公会议纪要》不完整的问题,不属于本案诉讼审理的范围。综上,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沈于政公开办(2015)第5号《告知书》;二、被告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据原告的申请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子丁代理审判员 白凤岐代理审判员 赵春玲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舒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