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司天保与宁夏玉成置业有限公司、宁夏恒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天保,宁夏玉成置业有限公司,宁夏恒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司天保,男,194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宁夏玉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徐玉本,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夏恒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法定代表人王宁,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司天保与被执行人宁夏玉成置业有限公司、宁夏恒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35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宁夏玉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司天保购房款107000元,利息57586元,案件受理费3808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426元,以上共计170820元。被执行人宁夏恒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被执行人宁夏玉成置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三分之一的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司天保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审理时系缺席审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宁夏恒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法院交纳了执行款58557元,宁夏恒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执行干警依据判决书载明的被执行人宁夏玉成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北街宁景花园1-08号营业房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宁夏玉成置业有限公司无具体的办公地点,现具体下落不明;后本院通过银行查询系统、银川市车辆管理系统和银川市房屋管理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其名下有四辆车,车牌号宁A×××××,宁A×××××,宁A×××××,宁A×××××,但上述车辆均被本院另案查封,现被执行人宁夏玉成置业有限公司无具体的办公场所且具体下落不明,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司天保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宁夏玉成置业有限公司的具体办公场所或其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向本院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体下落或其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已将宁夏玉成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夏恒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缴纳执行费841元,剩余执行费1585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35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小多审 判 员 孙志军代理审判员 翟国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