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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汤荣健与葛鹏、葛怀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荣健,葛鹏,葛怀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950号原告汤荣健。被告葛鹏。被告葛怀龙。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彦祥,南皮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汤荣健与被告葛鹏、葛怀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延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汤荣健诉称,2013年10月22日,被告葛鹏因装修楼房向原告借款200000元,且有被告葛怀龙作为担保人。上述欠款有被告葛鹏亲笔出具的借条一份。2014年11月葛鹏承诺2014年腊月20日前还清借款,后又承诺正月初六偿还借款,但是被告方至今未偿还借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方偿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被告葛鹏辩称,借款属实,积极准备还款。被告葛怀龙辩称,葛鹏有房产作担保,应先执行他的房产,不足部分由担保人承担。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2日,被告葛鹏因装修楼房经被告葛怀龙介绍向原告借款200000元,被告葛怀龙自愿为其担保。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方至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未偿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方偿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方签字的借条一张及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借款协议,有双方的签字,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依法予以认定。原告依约向被告葛鹏履行了给付借款义务,被告葛鹏至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葛鹏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符合双方约定,理据充分,故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被告葛怀龙自愿为被告葛鹏借款提供担保,故其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判决如下:被告葛鹏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汤荣健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被告葛怀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延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槐倩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