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申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路宝俊、桑萍与林波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申字第1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路宝俊。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桑萍。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林波。再审申请人路宝俊、桑萍因与被申请人林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南民初字第70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吕骏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卢永锁(并主审本案)、审判员于东成参加评议的合议庭。经过对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及原审卷宗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本案不组织听证调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路宝俊、桑萍申请再审称:(一)该案借款100万元系陆宝俊帮王连华向被申请人林波借款,真实的借款关系是王连华与林波之间,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二)原审认定此为夫妻共同债务属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依法撤销(2011)南民初字第70546号民事判决,驳回被申请人林波对再审申请人路宝俊、桑萍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13年4月3日向路宝俊、桑萍送达(2011)南民初字第70546号民事判决书,并告知其上诉权利、期限及上诉法院。路宝俊、桑萍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交再审申请书申请对本案再审。路宝俊、桑萍的再审申请已超出法律规定六个月的期限。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路宝俊、桑萍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吕 骏审判员 卢永锁审判员 于东成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费立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