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刑执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徐兴坤交通肇事、盗窃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兴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濮刑执字第00076号罪犯徐兴坤,男,199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罪犯徐兴坤曾因盗窃2007年9月12日被台前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行政拘留9日,罚款500元;2010年10月22日因偷窃被台前县公安局马楼派出所行政拘留11日,罚款600元;2012年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8日作出(2012)台刑初字第082号刑事判决,以犯交通肇事、盗窃罪,判处徐兴坤有期徒刑4年6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濮阳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2015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6日在濮阳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濮阳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濮阳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征求检察院意见、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会员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徐兴坤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罪犯徐兴坤减刑11个月。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20日19时许,徐兴坤无证驾驶鲁YJ5X**号轿车沿郑吴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台前县侯庙镇兰赵路口处时,与步行的白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白某某当场死亡,徐兴坤驾车逃逸。2012年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罪犯徐兴坤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记功奖励两次,表扬奖励一次,2014年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徐兴坤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征求检察院意见、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徐兴坤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原判刑罚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兴坤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自2012年2月16日至2015年1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卫东审 判 员 张林安人民陪审员 李和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腾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