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白洮重审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白城鑫红钻股份有限公司、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重审判决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白洮重审初字第15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68年12月29日生,系白城市复兴酒行业主,现住白城市。被告白城鑫红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李某某,男,系原白城鑫红钻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白城鑫红钻股份有限公司、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准许。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00.00元,减半收取350.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国兴审 判 员 王 有人民陪审员 刘建磊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