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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洮重审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白城鑫红钻股份有限公司、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重审判决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白洮重审初字第15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68年12月29日生,系白城市复兴酒行业主,现住白城市。被告白城鑫红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李某某,男,系原白城鑫红钻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白城鑫红钻股份有限公司、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准许。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00.00元,减半收取350.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国兴审 判 员  王 有人民陪审员  刘建磊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