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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房县执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赵开云与余修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开云,余修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执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赵开云,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余修华,农民。本院在执行赵开云与余修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余修华已按照(2014)鄂房县民二初字第00189号民事判决书自觉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2014)鄂房县民二初字第00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华礼审判员  龚光杰审判员  戢 磊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戢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