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金少民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许某甲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甲,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金少民初字第00057号原告许某甲。委托代理人李华。被告周某。原告许某甲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华、被告周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许某乙。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2年11月,原告发现被告有第三者,于是夫妻矛盾进一步加剧,2013年3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2014年1月原告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关系也未有缓和。故原告认为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许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被告周某辩称,原告陈述不属实,双方夫妻感情很好,虽然存在一些矛盾,但都是小矛盾,为了家庭的完整,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许某甲与周某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许某乙。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4年1月,许某甲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周某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15年3月,许某甲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周某离婚。以上事实,有户籍信息、结婚证、(2014)张金少民初字第0017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十多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从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来看,主要系双方在婚后因家庭琐事等发生了一些矛盾,又因缺乏沟通未能化解,夫妻感情逐渐淡薄,但尚未达感情破裂之程度,且这些问题,双方如果基于对家庭的责任心,并能适当站在对方的立场去考虑,互谅互让,仍有化解的可能。特别是原、被告现已育有一女,年幼的孩子需要父母共同的呵护和关爱。综合分析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应该说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许某甲与被告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许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苏州市农业银行园区支行,帐号:55×××99。审判员 黄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印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