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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刑初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郑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临刑初字第65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甲,无业。2015年3月2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6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秀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14日,被告人郑某甲驾驶浙J×××××小型轿车行驶至临海市古城街道鹿城路时,因前面车辆急刹差点导致追尾,郑某甲遂驾车追逐前车,21时27分,途经临海市古城街道崇和路与新江路交叉口,在超车过程中驶入对向车道,碰撞自南往北在人行横道线旁行走的环卫工人尹某,致其当场死亡。经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郑某甲驾驶机动车途经设有人行横道的交叉路口超车且超速行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郑某甲打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5年5月27日,被害人尹某的近亲属与被告人郑某甲经调解达成协议,被告人郑某甲补偿被害人尹某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30.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酒精呼气测试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死亡医学证明书、医疗证明书、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查询结果、常住人口信息、前科情况说明、接警单、行车轨迹、劳务协议书、预交款、领款凭证、协议书、谅解书,证人郑某乙、周某的证言,到案经过,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物证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甲自愿认罪,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郑某甲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书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屈 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章永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