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行民一初字第00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罗玉章与罗新牛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玉章,罗新牛
案由
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行民一初字第00879号原告罗玉章(又名罗铁夫),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力贞,石家庄市行唐雄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新牛,农民。委托代理人盛新香,石家庄市行唐东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罗玉章与被告罗新牛为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素丽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玉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力贞、被告罗新牛及其委托代理人盛新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玉章诉称,原、被告系父子关系,原告为被告娶妻成家,后于1987年以分单形式赠与被告宅院一处,北房五间,同时言明被告每年给付原告玉米200斤,小麦400斤,原告看病花费由被告负担一半,五间房屋西边两间由原告所有。事后被告不履行分单义务,原告要居住两间房屋时被告将原告的土炕、灶台拆毁,门窗砸坏,严重侵害原告的权益。2014年3月28日为赡养纠纷一案诉至法院,行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2014)行民一初字第00646号民事判决书,让被告履行赠与义务,给了被告一次机会,但被告仍不履行赠与分单上的义务,并侵害原告的权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原告赠与被告的宅院一处,北房五间分单,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证据:1、分单复印件一份,证明以分家的形式赠与,是附着应当赡养老人的条件。2、1988年4月清理宅基地登记表复印件2张,证明宅基的使用权依然在原告名下。3、行唐县人民法院(2014)行民一初字第00646号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侵害原告的利益,不尽赡养义务,同时判决书也认定了当时是按分单的赠与形式履行的。4、现场照片8张,证明在作出判决到生效之后申请执行被告打了院墙,平了猪圈。5、申请证人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出庭作证。证人罗某甲出庭作证称,我是原告的女儿,被告是我哥哥。为他们之间赡养的事情我都劝过他们,前几年被告的光景不太好,我和老人说我们几个人管你就可以了,现在被告的日子好了起来,被告仍不管老人,我们说谁谁也不听,去年我父亲住院20多天,都是我们几个管的,前几天原告在不好受的情况下,我和原告说不要和被告要了,我说我管原告,但原告说我给被告娶妻,我和原告说我们几个人管他,但原告不听。我刚才说被告不管老人有20多年了,开始时的时候被告的日子不好,我们和原告说不要和被告要了但原告不听,我是听我父亲说被告不履行赡养义务的,今年1月份经执行庭被告给过原告生活费了,但药费没有给,我是原告的四女儿,原告说被告给他把炕、锅头抛了的事情我知道,时间大概是去年农历2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证人罗某乙出庭作证称,原告是我父亲,被告是我弟弟。这些年我弟弟一直没有管过我父亲,包括我母亲在世的时候一直是我们几个管父母,我父亲在有病期间我们几个管,给被告打电话要不就是不接,要不关机,医药费也不出,给我父亲把房顶、炕、屋子地、门和窗户都砸了,现在还把院子的围墙堵了,我父亲有××需要老上厕所,被告把厕所给堵了,还骂街,我母亲生前病重的时候被告也不到场,也不管母亲,去年父亲住院到现在被告也不管。我说的这些是听我父亲说的,砸门窗的事情我知道,但具体什么时间砸的我不知道,砸之后我父亲于去年10或11月份告诉我的。证人罗某丙出庭作证称,原告是我父亲,被告是我弟弟。被告不管原告,原告有病他也不去,给他打电话他也不接,我父亲有病被告一天也不管,我们也知道被告以前困难,我们就和老人说不让原告和被告闹,我们和被告说你条件不好,不管老人,你有时间去看看老人,被告给原告拆炕时,被告给我打电话说搂房子啊,我说被告你又不住,让父亲住住吧,我说我也管不了,后来他们怎么闹的我不清楚了,我也不敢到父亲家里,因为我是本村的,平时父亲家里有什么事情都找我,我们成天劝原告不要起诉被告,原告头一天抹的,被告第二天就给抛了,我们也没有少给被告说了好话,他不知情,被告的妻子还在街上骂我。被告在邯郸给老人看病有没有出钱我不知道,被告在村里老人生病出过钱吗,我说的被告给原告抛的是炕、锅头、窗户玻璃、屋里地面,是去年的农历2月8日,因为当时村里有一家结婚,我知道是那天。被告罗新牛辩称,一、我与原告系父子关系,父亲罗玉章共生育两个儿子、四个女儿,答辩人是老二,在1987年父亲将两处房院分给我兄弟二人各一处,并且有分单,我分得南院庄窝一处,罗新国分得北院庄窝一处,北院给南院留护墙地一尺。兄弟二人每人每年给两位老人玉米200斤、小麦400斤,每人每月10元零花钱。自分家后,老人就在我所分宅院居住十多年,后来搬到公路边的房子居住至今,自分家后我都按分单的约定尽赡养义务,给老人食物和零花钱,后因我和老人没有沟通好,一时冲动惹老人生气,再加上老人听别人的闲话,和我产生了矛盾,才将我告上法庭,但其诉讼请求都与事实不符,去年的粮食及零花钱全部给了今年不到给付的期限,这一切事实均有2015年1月7日执行笔录能证明,所以说老人诉求不实,与事实不符,请求法院多做我父亲工作,让其撤诉。二、原告请求撤销赠与我的宅院一处北房五间分单于法无据。首先,我没有违反履行赠与义务,按照合同法约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另外具有撤销权力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现老人已过80岁高龄应安度晚年,不应用一时之气再和亲生儿子志气,更不应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多做老人工作,让其撤诉,我会履行我应尽的义务,多和老人沟通解除不必要的误会,让老人安度晚年,请求老人撤诉或法院依法驳回诉讼请求,使我们的家庭能够和睦相处和谐生活,让老人在有生之年能幸福生活。被告提交了2015年1月7日执行笔录一份,称证明被告履行了给付原告的义务。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执行笔录称,判决书第1、2条履行了,第3条尚没有执行。被告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没有异议,但分单当初写的时候是原告给两个孩子分的家,分家时应当由原告及妻子给两个儿子进行分家,不应当是原告一个人;对证据2称,因为记载是1988年4月13日的登记表,我是1987年分家,分得此处宅院,清宅登记表与事实不符,应该登记到我的名下,清宅登记表没有四邻的签名手印,按行唐县有关清理宅基地文件,这份登记表应该是无效的;对证据3称照片什么时间照的不知道,与本案无关;对证据4没有异议,判决后原告申请执行在此期间被告早已经把应尽的义务履行。经审理查明,原告罗玉章与妻子张文英育有二子四女,长子罗新国,次子即被告罗新牛,张文英现已去世。1987年2月原告为其两个儿子分家,被告分得北房五间及院落一处,其中西边两间房屋暂时归原告所有。2014年农历2月7日即公历2014年3月7日,原告将被告所分房屋西边两间进行整修,垒起土炕,用水泥抹了地面,之后被告将该房屋的土炕、灶台、地面、门窗砸坏,将门窗锁眼堵死。2014年3月28日原告为赡养纠纷将被告诉至我院,我院追加罗新国为被告,并判决一:罗新牛将分得房屋的西边两间腾出由原告居住,并将房屋的土炕、灶台地面、门窗、和门锁修复;二、自2014年1月1日起于每年6月底给付原告小麦400斤及上半年零花钱600元,于10月底前给付原告玉米200斤及下半年零花钱600元;三、如果原告生病,由罗新牛和罗新国按照新农合报销后应当负担的数额均担医疗费用并照顾罗玉章生活。判决后被告罗新牛不服提起上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现该判决的前两项内容已执行完毕。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行唐县人民法院(2014)行民一初字第00646号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为证。本院认为,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光荣传统,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原告罗玉章称被告罗新牛自分家后一直未对其履行赡养义务,并由其三个女儿出庭作证,被告虽予否认,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其虽提交了我院(2014)行民一初字第00646号民事判决书,但也只能证明依照判决履行了部分义务,不能证明自分家后按照分单履行了赡养义务;2014年农历2月7日即公历2014年3月7日,被告将原告房屋的土炕、灶台、地面、门窗砸坏,将门窗锁眼堵死,确实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但是原告明知被告自分家后一直未履行分单载明的赡养义务,并于2014年3月7日实施了侵犯其权益的行为,却直到2015年3月31日才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分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请求已经超过了一年的法定期限,故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本系亲生父子,理应父慈子孝,共享天伦。现原、被告已两次对簿公堂,父子关系逐渐恶化,究其原因主要还是因被告做事欠妥,未对原告及时全面履行赡养义务。被告请求法院多做老人工作、让其撤诉的想法太过理想化,其父子积怨已深,被告毋须再论以前孰是孰非,应当从现在做起,心怀大度主动示好,冰释前嫌,以尽孝道。被告庭审中已明确表示会履行应尽的义务,其应当按照自己的承诺尽快付诸行动,做到言行一致,以使其父亲颐养天年。综上,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罗玉章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罗玉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素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