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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南民初字第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大石桥市永安永红刺绣厂、刘仲先与大石桥市威铭炉料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石桥市永安永红刺绣厂,刘仲先,大石桥市威铭炉料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南民初字第00252号原告大石桥市永安永红刺绣厂。原告刘仲先,男,195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大石桥市威铭炉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兆名,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长书,辽宁中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大石桥市永安永红刺绣厂刘仲先诉被告大石桥市威铭炉料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大石桥市永安永红刺绣厂、刘仲先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大石桥市永安永红刺绣厂刘仲先负担。审 判 长 张 军人民陪审员 汪 晶人民陪审员 周洪交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文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