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袁建立与陈远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建立,陈远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751号原告袁建立,男,198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陈远志,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建立诉被告陈远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建立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远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建立在本案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建立撤回对被告陈远志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原告袁建立承担。审判员 黄爱武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韦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