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涝商初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祥永、王玉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祥永,王玉平,陈振伟,魏宗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涝商初字第119-1号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建路北段。法定代表人:王庆成,理事长。被告:陈祥永,农民。被告:王玉平,农民。被告:陈振伟,农民。被告:魏宗刚,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祥永、王玉平、陈振伟、魏宗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银行存款或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玉平在中国农业银行莒南县新建路支行存款账户62×××13内存款8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维明代理审判员 朱 磊人民陪审员 孙钦利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