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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涝商初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祥永、王玉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祥永,王玉平,陈振伟,魏宗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涝商初字第119-1号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建路北段。法定代表人:王庆成,理事长。被告:陈祥永,农民。被告:王玉平,农民。被告:陈振伟,农民。被告:魏宗刚,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祥永、王玉平、陈振伟、魏宗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银行存款或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玉平在中国农业银行莒南县新建路支行存款账户62×××13内存款8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维明代理审判员  朱 磊人民陪审员  孙钦利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