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赵成钢与陕西强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涿鹿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成钢,陕西强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涿鹿分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388号原告赵成钢。委托代理人朱全明。被告陕西强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涿鹿分公司。本院在审理赵成钢与陕西强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涿鹿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成钢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成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3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