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涪民初字第3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黄燕霞与四川蓝郡置地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燕霞,四川蓝郡置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民初字第3396号原告:黄燕霞,女,汉族,生于1986年9月14日。委托代理人:黄传明,男,汉族,生于1963年12月6日,系原告黄燕霞之父。委托代理人:强喜贵,绵阳市双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蓝郡置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一环路南段191号。法定代表人:陈俊锡,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席波,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奉平,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燕霞诉被告四川蓝郡置地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燕霞撤回对被告四川蓝郡置地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02元,由原告黄燕霞承担。审判员 田浩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