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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田令文诉唐旭伟、盛琼、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沅江龙天华银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令文,唐旭伟,盛琼,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沅江龙天华银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640号原告(反诉被告)田令文,男。委托代理人喻建平,湖南万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唐旭伟,男。被告盛琼,男。被告(反诉原告)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孝文。委托代理人祝改,湖南博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沅江龙天华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沅江市沅江巴山西路。法定代表人袁帅。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令文诉被告唐旭伟、盛琼、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沅江龙天华银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与反诉原告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诉反诉被告田令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反诉原告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反诉原告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诉讼。反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反诉原告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黎丽人民陪审员  徐卫佳人民陪审员  周梦玲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海燕 更多数据: